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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菲律宾法律说,有关系统的损失

太多的已经说了很多人,大多是政客,已经表达了他们的意见,关于分配制度的损失 但真正是“ 系统的损失 ” ? 可以分配水电费(杜)的删除它或不通过它向消费者?

它的太差,为meralco ,他们一直受到这个问题时,事实上,在所有的分配水电费(私营和合作社) ,在菲律宾有一个系统的损失项目,在他们的电费帐单,他们本身,是通过这对他们的消费者。 这个系统的损失,包括技术损失(功率损耗,在电线和其他设备) ,非技术性的损失(因偷窃) ,和行政的损失(消费分布公用事业本身) 。 没错,这就是法律,因为它是通过能源监管委员会( ERC )的。 是的,这是法律,因为它是公认的和法律所允许的(这只是问题的“多少? ” ) ;

埃皮拉秒。 第43条第(六)
…为了达到这个目标,并确保彻底清除交叉补贴,上限, 可收回率制度的损失明在第10共和国法7832号,兹修订,并应改为上限应确定由对外关系与合作部门的基础上负荷密度,销售组合,服务成本,交付电压和其他技术上的考虑,它可能颁布。

菲律宾分配代码,证券交易委员会。 3.4
3.4系统效率的标准,分销商
3.4.1系统损失的分类
3.4.1.1 系统的损失 ,应分为三类: 技术的损失非技术性的损失 ,和行政的损失
3.4.1.2 技术的损失 ,应总结导体损失的,核心的损失在变压器。 和任何损失,由于技术上的计量误差。
3.4.1.3 非技术性损失 ,应总结的能源损失,由于偷盗,米-读错误。 和米干扰。
3.4.1.4 行政的损失应包括能源,是需要适当的运作,分配制度和任何未开票能源与社区相关的活动。
3.4.2系统的损失上限
3.4.2.1分销商应查明和报告分开了ERC的技术和非技术损失,在其分配制度。
3.4.2.2 紧急救济协调员,应经过适当的通知和听证会,订明上限,系统损失的分销商可以传授给其最终用户 单独的上限应定为技术和非技术损失。
3.4.2.3分销商应向对外关系与合作部门申请批准其行政的损失。 津贴,行政的损失应经对外关系与合作部门 ,经过适当的通知和听证的基础上连接必不可少的负荷

我认为这是审慎的规管或删除系统损失项目,在电力条例草案,纳入它在所允许的最大收入( 3月) ,不仅分布事业,但同时, transco -谁也收集系统的损失负责自其客户在米沙鄢和棉兰老岛。 这样,运营商的传输和分配事业将被迫提高他们的系统。 这个项目,不过,将有效地包括在分配负责公用事业及,如果我们将适用于“法律”的分拆,这个项目可能仍然会出现在电力条例草案。

在另一方面,这是非常不公平的meralco采取一切指控的违规行为,当谈到的问题,系统损失的收费以来, meralco只是其中一个约20私营公用事业和120电动合作社,谁也收费系统的损失,包括其自己的消费,他们的消费者。

问题的系统的损失就是其中的讽刺既然如此透明,在电动条例草案通过分拆利率。 之前,分拆,人们不能质疑系统的损失项目,在他们的条例草案,因为他们无法看到彼此的每一个部件的成本电动条例草案。 但是,当每一个组成部分,该条例草案逐项,我们开始质疑每一个项目。 此外,由于现在是分项,只要有一个字来形容,能源是正在失去在该系统中,在技术上或不是,您无法移除它在条例草案中。


提起在: 菲律宾电力工业meralco
本地日期:六月, 20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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